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正文

分类:

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8

电动汽车

 

从柳州市人民政府获悉: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即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现摘录全文如下:

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电动轿车

 

第三条  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纯电动汽车

第七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  重点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加油站、居住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